(2012)乐乔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增军与刘素芹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增军,刘素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乔民初字第90号原告刘增军。370725198011261499被告刘素芹。370725195609281466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增军与被告刘素芹追索垫付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债权。原告自愿提供汽车一辆(鲁V×××××)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刘素芹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刘素芹诉刘增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1)乐民三初字第83号的赔偿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希龙审判员 马金汉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刘炳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