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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商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绍兴三瑞纺织品有限公司与绍兴县焱盛服饰有限公司、朱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三瑞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焱盛服饰有限公司,朱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279号原告:绍兴三瑞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再明。委托代理人:张银华。被告:绍兴县焱盛服饰有限公司。被告:朱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三瑞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焱盛服饰有限公司、朱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三瑞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焱盛服饰有限公司、朱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45元,合计2,7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维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傅加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