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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立民终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周少青与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少青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立民终字第0005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少青(曾用名周福祥)。上诉人周少青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2)新受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原审法院认定人事争议范畴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上诉人周少青与西安电力技术学校(现陕西电力职工培训中心)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故原审裁定错误,对本案应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1959年上诉人周少青在西安电力技术学校(现陕西电力职工培训中心)校办工作,1961年10月被精简下放劳动。上诉人周少青诉请劳动人事争议属历史遗留问题,应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陈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