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婺商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戴某某与洪某、金华市××农业服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洪某,金华市××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婺商初字第1225号原告:戴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洪某。被告:金华市××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东区环城东路××里。被告: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与被告洪某、金华市××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某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金华市××农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对被告金华市××农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胡胜克人民陪审员 陈丽雅人民陪审员 张永胜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卢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