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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老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周淑红、武栓红等与李文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淑红,武栓红,李文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老民初字第384号原告:周淑红,女,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洛阳市人,无业,住洛阳市西工区。原告:武栓红(周淑红之夫),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洛阳市人,无业,住址。被告:李文龙,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淑红、武栓红诉被告李文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淑红、武栓红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淑红、武栓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淑红、武栓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淑红、武栓红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郭孟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