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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民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王建国与武陟县龙源镇西仲许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国,武陟县龙源镇西仲许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民初字第882号原告王建国,男,1969年4月3日出生,住武陟县。委托代理人翟伟国,河南省武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陟县龙源镇西仲许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陟县龙源镇西仲许。法定代表人:李红星,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学斌,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国与被告武陟县龙源镇西仲许村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国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75元,由原告王建国承担。审 判 长  王建全人民陪审员  王应臣人民陪审员  原长流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张菊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