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张建群与宁波金湾轴承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群,宁波金湾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334号原告:张建群,女,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宁波金湾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匡堰镇樟树村。法定代表人:胡金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群诉被告宁波金湾轴承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建群经本院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预缴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缴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史久瑜代理审判员 李 骏人民陪审员 杨法弟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高哲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