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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尾中法刑二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20-03-05

案件名称

李木胜集资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李木胜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汕尾中法刑二终字第10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木胜,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小学文化,住汕尾市区。因本案于2010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辩护人杨多默,广东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木胜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2011)汕城法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木胜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原审被告人李木胜对原审判决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量刑处罚不当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2011)汕城法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仕忠审判员  彭朝城审判员  许淑芬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谢建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