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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商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励理荣与沈华南、王立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励理荣,沈华南,王立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120号原告:励理荣,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沈华南,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杭州湾新区。被告:王立伙,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杭州湾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励理荣诉被告沈华南、王立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励理荣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励理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励理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1900元,由原告励理荣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胡伯新人民陪审员  杨法弟代理审判员  李 骏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代书 记员  陆潇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