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陇民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董某某 诉被告王某 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陇民初字第00319号原告董某某,女,生于1988年4月15日。委托代理人吴晓彤,陕西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生于1986年8月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董玉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琼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秦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