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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陇民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董某某 诉被告王某 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陇民初字第00319号原告董某某,女,生于1988年4月15日。委托代理人吴晓彤,陕西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生于1986年8月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董玉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琼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秦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