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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庆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庆城县支行与被告常益平、徐向东、冯翊清、冯翊淋、杨海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庆城县支行,常益平,徐向东,冯翊清,冯翊淋,杨海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庆民初字第57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庆城县支行。被告常益平。被告徐向东。被告冯翊清。被告冯翊淋。被告杨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庆城县支行与被告常益平、徐向东、冯翊清、冯翊淋、杨海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告董炎炘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和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炎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欣君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赵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