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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越民初字第431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金甲、吴某某等与范某某、丁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甲,吴某某,金甲、吴某某为与被告范某某、丁某所有权确认纠,范某某,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越民初字第4312号原告金甲。原告吴某某。被告范某某。被告丁某。原告金甲、吴某某为与被告范某某、丁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1月11日,原告通过绍兴市绿缘房介所介绍,被告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1份。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绍兴天下闻涛园1幢1903室及绍兴天下1幢091号车棚和C区C99号车位转让给原告,总房价为187万元;被告转让的房屋三证均待办;付款方式为分期支付,原告先支付50000元定金,其余170万元房款在2010年11月25日被告向农某某行办清还贷手续后支付,余款12万元在被告三证办齐后办理过户受理时某某;并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被告还贷付170万元购房款时;同时被告结清该日期前所有的水、电、煤气、有线、物业管理等费用。合同另约定,被告必须全程配合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做好房产三证,交税、领证等准备工作,使原告能顺利过户。合同签订后,原告在2010年11月11日将50000元定金乙给被告,被告出具收条1份。2010年11月12日,原告金甲通过中国农某某行转账支付给被告范某某170万元,并向绍兴市绿缘房介所支付了中介费10000元,被告亦将房屋及房屋所有资料交付给原告。同年11月21日原告委托绍兴市山河设计装饰有限公司设计房屋并支付设计费2000元;同年12月9日,原告又委托绍兴市山河设计装饰有限公司装修施工房屋,并实际支付装修施工费152300元,及自行购置材料装修30万左右。后原告实际居住上述房屋至今。期间,原告以自己名义支付了有线电视费、电费、物业管理费、车位费、装修清运费等费用。2011年8月4日,被告以其自己名义办出房屋三证并将三证交付绍兴市绿缘房介所保管,但被告至今没有协助原告将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为此请求判令:一、确认绍兴市天下花园闻涛园1幢1903室房屋系原告所有;二、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绍兴市天下花园闻涛园1幢1903室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确认绍兴市天下花园闻涛园1幢1903室房屋系其所有及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请求,因不符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外人异议之诉和许可执行之诉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三条之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就执行标的另行提起确权之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件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要求确认所有权之房屋,已在本院受理的(2012)绍越执民字第202号一案中被列为执行标的,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甲、吴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新辉代理审判员  赵 钦人民陪审员  陈美珍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宣彩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