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骆××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46号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法定代表人:朱××,董事长。被告:骆××,女,汉族,1982年7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坪石镇,身份证号码:44028119820727****。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黎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媚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