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开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赵喜喜诉被告于守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411号原告赵某某,女,1976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被告于某某,男,1974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赵某某诉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贾凤兰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邵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