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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赵喜喜诉被告于守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411号原告赵某某,女,1976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被告于某某,男,1974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赵某某诉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贾凤兰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邵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