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琅执字第00216-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力与施德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力,施德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琅执字第00216-2号申请执行人:张力,女,1957年11月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执行人:施德三,男,1974年3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蓝民初字第008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施德三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施德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施德三在徽商银行滁州丰乐路支行6228770024000228741帐户存款20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晨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朱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