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郴北民二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黄尧山与被告长沙宁恒钢丝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尧山,长沙宁恒钢丝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郴北民二初字第17号原告黄尧山,男,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被告长沙宁恒钢丝绳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披圹村湖南钢材大市场武六栋二单元三零一室。法定代表人张晓军,男,该公司经理。原告黄尧山与被告长沙宁恒钢丝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尧山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尧山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尧山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袁 刚审 判 员 陈 学人民陪审员 曹承苏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