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张开商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20-01-02
案件名称
张新与李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新;李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张开商初字第85号原告张新,男,汉族,1984年3月21日出生,无业,住张家口市高新区。被告李选,男,汉族,1983年11月4日出生,无业,住张家口市高新区。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张新诉被告李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雁东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郭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