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146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461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薛文戈,系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富曹承担。审判员 刘文让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谢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