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象商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象商初字第1399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某。被告:励某某。原告杨某某为与被告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励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于2011年10月13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被告励某某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于2012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起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0年8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50万元,被告为此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一、借期一个月,即自2010年8月20日起至2010年9月20日止,借期内不计息;二、如果被告逾期归还,则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按月息二分自201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10年9月20日的利息,计1万元;三、自2010年9月20日起,按每日1000元计算滞纳金,自2010年9月30日起,按每日2000元计算滞纳金。此后,被告未按约定日期归还借款。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10年9月底偿付原告利息1万元,于2010年12月、2011年4月偿付滞纳金2万元、2万元合计4万元。此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再归还任何款项。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违反约定,至今未归还借款,其显应承担在借条中承诺的责任。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2、被告支某某告按约定计算的逾期还款滞纳金,暂计至2011年9月30日为70万元(已扣除被告已支付的滞纳金4万元),以后滞纳金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本金之日止。庭审中,原告扣除被告已付的滞纳金后,对滞纳金部分的诉请明确为:以50万元本金某某数按每日2000元自2010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为证明其诉称事实成立,原告杨某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间内提供日期为2010年8月20日被告签字捺印确认、并复印有被告身份证以及原告亦签字确认的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以及双方约定了利息、滞纳金等事实。被告励某某未作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间内提供抗辩证据。经审理,鉴于被告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诉称事实的抗辩权和原告举证的质证权。经审查,原告举证符合证据的真实、合法以及与本案有关联的属性,本院对原告举证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并认定原告诉称事实为本案的基本事实。本院认为:借据是出借人据以证明其与借款人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及交付借款的直接证据,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有效。被告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约定的1万元利息以及4万元滞纳金,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本院对原告自认予以确认。原告诉请自2010年10月21日起按每日2000元计算滞纳金,已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对超过部分本院不予保护。鉴此,原告诉请,本院部分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励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某某借款50万元,并支付滞纳金(按50万元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0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600元,由被告励某某负担8185元,原告杨某某负担74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81×××01,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并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增光人民陪审员 陆传凤人民陪审员 孙根花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代书 记员 张丹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