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余知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与豆延鑫、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犯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豆延鑫,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出版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余知初字第193号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法定代表人:沈元勤。委托代理人:段春梅。被告:豆延鑫。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云。委托代理人:张延来。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以下简称工业出版社)诉被告豆延鑫、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寅岗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成文娟、人民陪审员王春媚组成合议庭组成合议庭,因工作原因,于2011年11月7日转由代理审判员成文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董文、人民陪审员王春媚组成合议庭审理。本院于2012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业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段春梅,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延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豆延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工业出版社起诉称: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建筑工程专业)均为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独家出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对该等图书享有专有出版权。2010年6月,原告工业出版社发现被告豆延鑫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通过开设在被告淘宝公司网站(www.taobao.com)上的网店销售该等图书。原告工业出版社经公证购买整套该等图书,确认被告豆延鑫所销售的该等图书系盗版图书,其也承认销售的该等图书全部为盗版图书。被告豆延鑫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工业出版社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应承担侵权法律责任。被告淘宝公司作为提供交易服务平台的主体,对在其网上销售的涉案图书及销售主体资格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且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图书的信息未尽到及时删除的义务,为被告豆延鑫非法销售盗版图书提供了渠道和便利,与被告豆延鑫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工业出版社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豆延鑫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图书;二、被告豆延鑫、淘宝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工业出版社经济损失60000元;三、被告豆延鑫、淘宝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工业出版社律师费、公证费、交通食宿费等7000元;四、被告豆延鑫、淘宝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工业出版社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涉案正版图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07年版)(公路工程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各一册。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第二版)(建筑工程专业、公路工程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管理与实务各一册;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各一册(此四册为各专业共用)。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2010年版)(建筑工程专业、公路工程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管理与实务复习题集各一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复习题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题集各一册(此二册为各专业共用)。上述共17册书涉及四个专业。上述正版图书,用以证明涉案图书(计17册)均为原告工业出版社出版,原告工业出版社对涉案图书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事实。2、北京市海诚公证处(2010)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0683号公证书一份及公证书所附光盘一张、盗版图书一包[当庭启封,内有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07年版)(公路工程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各一册计3册。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第二版)、考试辅导(2010年版)(建筑工程专业、公路工程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管理与实务、复习题集各一册计8册;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第二版):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题集、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各四册计16册(此四册为各专业共用,四个专业计16册)。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2010年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复习题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题集各四册计8册(此二册为各专业共用,四个专业计8册)。另有其他书籍5册]。用以证明被告豆延鑫通过开设在被告淘宝公司网站(wwww.taobao.com)上的“得e的小女生”网店销售盗版的涉案图书,侵犯了原告工业出版社享有的专有出版权;被告淘宝公司作为提供交易服务平台的主体,为非法销售盗版图书提供了渠道和便利,与被告豆延鑫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3、聊天记录(网上打印件)一页,用以证明被告豆延鑫销售的涉案图书均为盗版的事实。4、公证费发票一份,用以证明为追究侵权责任,原告工业出版社支付公证费700元的事实。5.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合作出版协议书原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工业出版社对涉案图书享有专有出版权、版式设计权的事实。6.(2011)朝民初字第1211号判决书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工业出版社对涉案图书享有专有出版权、版式设计权的事实。被告豆延鑫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对原告工业出版社提供的证据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1、原告工业出版社未提供涉案图书的出版合同,不能证明其享有专有出版权,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淘宝公司并非实际经营者,其提供的仅是信息发布平台服务,在对涉案商品有关纠纷的处理上,已经尽到了事前注意义务和事后补救义务。在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根据公证书排查出涉嫌侵权的链接,对涉嫌商品给予下架处理。3、请求法庭从平台权利义务对等和买卖双方利益平衡的角度做出客观评判。综上,被告淘宝公司已尽到法定且合理的注意义务,原告工业出版社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被告淘宝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淘宝公司是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的事实。2、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浙民三终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终字第15423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书原件各一份,用以证明法院生效判例认定淘宝网提供的仅是销售平台,仅承担合理注意义务的事实。3、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2010)浙杭钱证民字第5419号公证书原件一份,用以证明:⑴《淘宝网服务协议》证明淘宝网只是信息发布平台,网店经营者才是原告指控的侵权行为的行为人;⑵《商品发布管理规则》证明淘宝网依法刊载了电子公告服务规则,并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4、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2009)浙杭钱证民字第6967号公证书原件一份,用以证明淘宝网所有的卖家会员都委托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支付宝的实名认证,按照支付宝的实名认证流程,淘宝公司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5、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2010)浙杭钱证民字第7052号、第7053号公证书原件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淘宝公司收到起诉材料后已经对涉案商品进行核查,确认涉案商品已经不存在的事实。6、实际涉嫌侵权人证件核查链接、书籍商品发布规则、音像卖家特种经营凭证上传及申请流程打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淘宝公司已经尽到事前注意义务的事实。对原告工业出版社、被告淘宝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工业出版社提交的证据1,被告淘宝公司认为无出版合同,不具有关联性,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待证事实。本院认为,涉案图书版权信息表明原告工业出版社对涉案图书享有专有出版权,被告淘宝公司虽有异议,但无相反证据,故异议不成立,本院确认原告工业出版社主张的事实。对证据2,被告淘宝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公证书不能证明淘宝公司存在侵权行为,淘宝公司在主观上对涉案产品的销售情况以及侵权事实是否成立的并不知情。本院对原告工业出版社在淘宝网上向淘宝昵称为“得e的小女生”的卖家购买涉案图书的过程予以认定。对证据3,被告淘宝公司对真实性有异议。原告工业出版社主张该证据来源于互联网,因该证据未经公证,本院不能确认其真实性,故不予认定。对证据4,被告淘宝公司无异议,本院认定有效。对证据5,被告淘宝公司认为该证据超过举证期限,且从证据内容看隐去部分条款,因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结合证据1,本院对原告工业出版社享有涉案图书专有出版权予以认定。对证据6,被告淘宝公司认为该证据的内容并非依法做出的认定,而是法院依据原告证据做出的判断,本院认为,其他法院的判决与本案无关联性,故不予认定。对被告淘宝公司提交的证据1,原告工业出版社对真实性有异议,因系复印件,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对证据2,原告工业出版社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待证事实不认可。本院认为,其他案件认定的事实与本案事实无关联性,故与本案无关。对证据3、4,原告工业出版社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事项不认可,不能证明被告淘宝公司尽到注意义务。本院认为,淘宝网是一个网络交易服务平台,并非交易当事人,且淘宝网刊载服务规则,对卖家实名认证属实。对证据5,原告工业出版社无异议,本院认定有效。对证据6,原告工业出版社对真实性有异议。因被告淘宝公司不能证明其证据的真实性,故本院不予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3月,工业出版社出版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07年版)(公路工程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市政公用工程专业)。2010年4月,工业出版社出版了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第二版)(建筑工程专业、公路工程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管理与实务各一册;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各一册(此四册为各专业共用);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2010年版)(建筑工程专业、公路工程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管理与实务复习题集各一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复习题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题集各一册(此二册为各专业共用)。上述17册图书涉及四个专业,其中6册为共用书,发行定价为756元。2010年6月28日,工业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向北京市海诚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当日,在公证处使用该处的电脑,打开相应页面,工业出版社代理人登录淘宝公司经营的淘宝网(网址为www.taobao.com),进入淘宝昵称为“得e的小女生”的店铺,在该店铺以64元购买了“2010年全国一级建造师机电工程全套10本”,销售页面显示该套书30天售出435件,库存8211件;以69元购买了“2010年全国一级建造师公路教材+习题1套10本”,销售页面显示该套书30天售出202件,库存406件;以64元购买了“2010全国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全10本”,销售页面显示该套书30天售出107件,库存443件;以64元购买了“2010年全国一级建造师(市政)全套10册”,销售页面显示该套书30天售出58件,库存88860件。订单卖家信息显示,卖家昵称为“得e的小女生”,收款方:豆延鑫。同年6月30日,公证人员接收快递公司包裹一个。同年7月8日,工业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对前述接收的包裹拆封,内有工业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前述购买的图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07年版)(公路工程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各一册;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第二版)(建筑工程专业、公路工程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管理与实务各一册,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各四册;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2010年版)(建筑工程专业、公路工程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管理与实务复习题集各一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复习题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题集各四册,其他书五册,共计40册。同年12月31日,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出具(2010)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0683号公证书一份。庭审中,原告工业出版社确认网购的40册书中,涉案书为35册(17种图书);经现场比对,上述涉案的35册图书与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图书相比书名和内容一致,工业出版社出版的正版书环衬含有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专用的水印防伪纸印刷,封底贴有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专用的防伪标,而网购的35册图书无防伪纸、防伪标,且两者在图书的封面色泽、纸张厚度、印刷清晰度上存在差异。经当庭登录互联网,工业出版社、淘宝公司确认淘宝昵称为“得e的小女生”的经营者为豆延鑫。淘宝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4日,经营范围包括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不包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内容的信息服务;含消费购物类电子公告信息服务。淘宝网(www.taobao.com)是淘宝公司开办的网站。《淘宝网服务协议》就用户注册、用户权利和义务、淘宝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服务的中断和终止等作出了明确约定,其第三条关于用户权利和义务中载明,用户在淘宝网网上交易平台上不得买卖国家禁止销售的或限制销售的物品、不得买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的物品等。按照一般流程,在淘宝网发布信息的用户均需先注册为淘宝网会员,用户通过新会员注册获得一个经淘宝网核准的会员名和登陆密码。如会员需在淘宝网站上出售物品,还需进行个人认证或商家认证,淘宝公司要求会员填写真实姓名、证件号码、交易联系地址及电话,并提供证件,获得实名认证后的会员即可在淘宝网上发布交易信息。其中个人卖家认证流程包括提交认证申请、填写个人信息、银行帐户核实、身份证核实、实名认证通过。《商品发布管理规则》声明,对违反《商品发布管理规则》的行为,淘宝网公司将根据会员违规的情节和程度,对会员直接做出删除商品信息,限制交易权限甚至冻结用户帐号的处罚。《禁止和限制发布物品管理规则》载明,禁止发布的物品包括任何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物品,如假冒商品,侵犯他人版权或专利权的产品,未授权(如盗版、翻录、备份、盗录等)的复制品:软件程序、电视游戏、音乐集、电影、电视节目或照片。由于发布禁止或限制物品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相关用户完全承担,与淘宝网无关。一旦淘宝网发现有任何违反规则的物品信息,淘宝网有权立即予以删除,并保留给予相关用户警告、冻结直至终止其帐户的权力。本案工业出版社起诉后,淘宝公司已经删除了豆延鑫销售涉案被控侵权图书的信息。另查明,工业出版社因本案诉讼而委托北京市海诚公证处进行公证,支付公证费700元,支付购书款293元。本院认为:依据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可以确认该社对涉案十七种图书享有专有出版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出版上述工业出版社享有权利的图书。涉案豆延鑫销售的图书,从纸张和封面看与正版图书相差较大且缺少防伪纸和防伪标,明显属于盗版图书。作为销售商,豆延鑫对所销售具有明显盗版特征的图书主观上应当是明知的,本案豆延鑫也没有提供所销售盗版图书的来源,依据法律规定,豆延鑫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对于豆延鑫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因工业出版社无证据证明其请求的赔偿额是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豆延鑫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且其主张法定赔偿,本院将参考涉案的图书在销售页面上的销售数量和正版图书的定价、豆延鑫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对于工业出版社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公证费、交通食宿费等费用,其提交公证费发票,未提交律师代理费、交通食宿费等相关维权费用票据,但相应的行为已实际发生,该些费用也属必然发生的事实,本院在合理范围内予以确定。从淘宝公司提供的经营许可证、《淘宝网服务协议》、《商品发布管理规则》及操作规程来看,淘宝网是一个网络交易服务平台,并非交易当事人。电子网络交易服务平台的提供者一般只提供在线平台作为交易市场,其本身并不参与网上商品交易,不是网络交易主体。由于本案侵权时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并未明确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负有审查个人卖家经营资质的义务,故淘宝公司对网络卖家不具有法定的审查义务,且淘宝公司在本案起诉后对于豆延鑫销售图书的信息也及时予以删除,履行了作为一个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基本义务。因此,淘宝公司不应对豆延鑫销售侵权图书的行为承担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豆延鑫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涉案十七种侵权图书;二、被告豆延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55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75元,由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负担132元,由被告豆延鑫负担13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75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审 判 长 成文娟代理审判员 董 文人民陪审员 王春媚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