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陈民一初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邹拉录与李秋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拉录,李秋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一初字第00437号原告邹拉录,男,汉旗,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被告李秋侠,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拉录诉被告李秋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拉录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拉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拉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敢150元,由原告邹拉录承担。审判员 张 政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王晓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