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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811--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衡水恒达皮革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鸿鹏皮革有限公司、张其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811--1号原告衡水恒达皮革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林,衡水建纬法律服务所主任。被告东莞市鸿鹏皮革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建国,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其。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恒达皮革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鸿鹏皮革有限公司、被告张其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三月六日以被告张其住所不明、难以找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其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之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恒达皮革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其的起诉。审判员  王建平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米亚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