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迎民一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迎民一初字第00116号原告:余某某,女,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程启长,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饶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即10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金玲(实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