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行审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239西安市气象局与西安外国语大学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气象局,西安外国语大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未行审字第0023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气象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102-1号。法定代表人谢双亭,局长。委托代理人丁旭辉,男,该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委托代理人王卫民,男,该局行政执法队副处长。被执行人西安外国语大学。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文苑南路。法定代表人户思社,校长。被执行人西安外国语大学在本市长安区文苑南路开发建设的“校内建筑物”项目防雷装置未按规定进行年检,该行为违反了《西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西安市气象局依据该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西)气罚(2011)49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其进行处罚。因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该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气象局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内容适当,应确认其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气象局作出的(西)气罚(2011)4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李 波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