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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韶浈法民一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韶关市绿昇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广西佳诚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绿昇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广西佳诚环保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韶浈法民一初字第353号原告韶关市绿昇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河边厂广东省煤矿机械厂内。法定代表人:周云。被告广西佳诚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竹溪大道36号青湖中心大厦16楼。法定代表人:高彪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绿昇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佳诚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韶关市绿昇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智霄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刘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