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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潍商终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白金才与安丘市万盛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金才,安丘市万盛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潍商终字第1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金才。委托代理人周建建,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丘市万盛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宿廷进。委托代理人孙国华。委托代理人王振堂。上诉人白金才因与被上诉人安丘市万盛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1)安商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已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白金才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及第三人利益,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白金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12元,减半收取1256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海涛助理审判员  孙 涛助理审判员  郭淑娟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