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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滨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徐海峰、许双艳与杭州博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峰,许双艳,杭州博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滨民初字第164号原告徐海峰。原告许双艳。被告杭州博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青。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洪漪,该公司员工。原告徐海峰、许双艳与被告杭州博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尔咨询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季隽虹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海峰、许双艳,被告博尔咨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洪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海峰、许双艳诉称,2011年11月20日,原告和被告在滨江区江南大道4338号签署幼儿英语培训的注册登记合同,并缴纳定金500元;2011年11月23日,原告在同一个地方缴纳剩下的尾款7343元,其中包含了99元的书费。2011年12月8日,原告去滨江区工商部门查询,发现被告的经营范围没有包含给未成年人培训的内容,原告要求退款,被告拒绝,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合同;2、被告退还给原告所缴学费7744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了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课程注册合同无效。被告博尔咨询公司辩称,合同是有效的。同时,答辩人有与原告和解的意向。答辩人并不清楚给未成年人上课超出了经营范围。同时,答辩人已经给原告小孩提供了专业咨询并给小孩上了一节课,故若要退还学费等,应扣除1500元,剩余的部分退还给原告。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0日,两原告就其未成年儿子徐子煊的英语培训事项,由原告许双艳经手与被告博尔咨询公司签订了一份博尔外语注册登记合同。此后原告分期支付了培训费用共计7744元(不包括书费99元)。11月23日徐子煊在被告处上完第一次课。之后,原告认为被告的经营范围未包含给未成年人培训的内容,而要求退款,被告拒绝,双方遂产生争议。另查明,被告博尔咨询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其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为服务,教育信息咨询(不含教学活动),成年人非文化教育培训(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翻译。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交且被告博尔咨询公司无异议的该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博尔外语注册登记合同、来源于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普教二科的档案查询证明、上课卡及原、被告双方无异议的陈述。本院认为,对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课程注册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之规定,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而订立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本案中,博尔咨询公司的经营范围仅限于服务、教育信息咨询,成年人的非文化教育培训,翻译等,故博尔咨询公司已超过经营范围从事教学活动,且没有取得办学资质,未经教育行政部门的许可,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在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案中,原告交纳了培训费用7744元,考虑到博尔咨询公司已给原告开过一堂课,已授课程不存在返还的可能,故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博尔咨询公司应返还原告的培训费为7500元为宜。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1月20日签订的课程注册合同无效。二、被告杭州博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徐海峰、许双艳培训费人民币7500元。三、驳回原告徐海峰、许双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杭州博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5元,被告杭州博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 判 员 季隽虹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代书记员 何英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