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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栖执字第611-1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烟台颐中包装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栖执字第611-1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颐中包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莱州金平商贸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栖民二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自审理期间始先后查封并续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房产一处。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莱州金平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莱州市三山岛街道特别工业区莱州湾工业区商业用房(房产证号20××93)一处。二、被执行人莱州金平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保管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如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三、查封期限十二个月。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忠恒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徐福洲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夏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