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泉民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发顺与黄大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发顺,黄大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泉民初字第703号原告:刘发顺。被告:黄大才。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发顺诉被告黄大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发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发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刘发顺负担。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李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