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横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横民初字第122号原告:宁某(曾用名宁甲芬),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甘 震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代书 记员 韦林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