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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商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黄庆华与南乐挺、金华市浙中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庆华;南乐挺;金华市浙中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王会刚;王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484号原告:黄庆华。委托代理人:江琳。被告:南乐挺。被告:金华市浙中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会明。被告:王会刚。被告:王会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庆华诉被告南乐挺、金华市浙中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王会刚、王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庆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罗 忠代理审判员 王 蓉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慧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