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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蒙民一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三军诉被告马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三军,马佳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蒙民一初字第296号原告李三军,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丁佩文,男,蒙城县双涧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佳佳,男,30岁,汉族,农民,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三军诉被告马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长淮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李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