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蒙民一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三军诉被告马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三军,马佳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蒙民一初字第296号原告李三军,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丁佩文,男,蒙城县双涧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佳佳,男,30岁,汉族,农民,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三军诉被告马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长淮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李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