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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浔民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张某某以与被申请人芮某某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与芮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芮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浔民保字第13号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芮某某。申请人张某某以与被申请人芮某某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芮某某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芮某某价值为人民币3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厉强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张天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