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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卢钢与钟伟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钢,钟伟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96号原告:卢钢,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被告:钟伟敖,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钢诉被告钟伟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收取25元,由原告卢钢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杨智文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代书 记员  施维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