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卢钢与钟伟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钢,钟伟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96号原告:卢钢,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被告:钟伟敖,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钢诉被告钟伟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收取25元,由原告卢钢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杨智文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代书 记员 施维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