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初字第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孟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00701号原告孟某某,男,生于1981年10月25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田某某,女,生于1980年4月22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认为其于2012年农历1月17日与被告分居,由于被告现在具体下落不明,其现在暂时不告了,待分居满两年后再向法院起诉,故原告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丙杰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王翠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