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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沂南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赵用会与胡波、刘伟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用会,胡波,刘伟,王世强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沂南保字第147号申请人:赵用会(曾用名赵盛会),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沂南县。被申请人:胡波,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刘伟,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系胡波之妻。被申请人:王世强,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沂南县。申请人赵胜会与胡波、刘伟、王世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胡波、刘伟、王世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40000元,并提供鲁Q8XX**号轿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波、刘伟、王世强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40000元(详见查封、扣押清单)。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黎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