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40-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袁德辉与深圳市同济伟业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罗武忠苏宁范永红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德辉,深圳市同济伟业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罗武忠,苏宁,苏永红,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40-1号原告袁德辉,男,香港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建军,广东安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为敏,女,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深圳市同济伟业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罗武忠。被告罗武忠,男,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苏宁,男,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苏永红,男,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高新区南区。法定代表人叶新明。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审查,本案须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1)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425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吴 品 芬人民陪审员 武 农人民陪审员 彭 风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欧涯涯(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