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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商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上海申能金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毅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申能金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赵毅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199号原告:上海申能金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守庆。委托代理人:郑奕。被告:赵毅。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申能金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毅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申能金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4日向本院交寄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赵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申能金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毅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申能金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上海申能金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熊英英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林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