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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民初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曹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曹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234号原告许某某。被告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曹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许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退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50元。代理审判员 马 轩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海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