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民初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曹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曹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234号原告许某某。被告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曹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许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退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50元。代理审判员 马 轩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海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