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惠博法民二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甘子祥与钟彩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子祥,钟彩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袁小东2012-3-6核稿人已核稿。朱友良2012-3-6拟或稿拟单稿位人钟伟志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1)惠博法民二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惠博法民二初字第618号原告:甘子祥,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紫金县。被告:钟彩玉,女,1991年6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原告甘子祥诉被告钟彩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子祥、被告钟彩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0年11月6日,原告采用送货上门的形式向被告供应价值6640元的鞋盒,双方约定货到付清货款,但被告不守信用,至今未付款给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清拖欠货款664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提供的证据有:一、东莞市翔兴鞋厂送货单,证明原告送货给东莞市翔兴鞋厂,其收货人签名是被告。二、个体户机读资料,证明东莞市翔兴有限公司基本信息。三、营业执照,证明华美纸品印刷厂变更为东莞市莞城星美纸品印刷有限公司。被告辩称:我持有东莞市翔兴鞋店的厂牌,是该公司的员工,不应该承担债务。被告对其陈述的事实提供的证据有:一、东莞市翔兴鞋店的厂牌一份,证明被告是在东莞市翔兴鞋店工作。二、查询结果,证明当时没有东莞市石碣翔兴鞋厂,但是被告工作的地点东莞市石碣翔兴鞋店也有人称为翔兴鞋厂;东莞市翔兴鞋店的法定代表人不是被告,被告就职翔兴鞋店,被告签收货物只是履行工作职责。三、东莞市翔兴鞋店2010年10月、11月、12月工资表,证明被告是翔兴鞋店的员工。在庭审中,原、被告就双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被告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无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认为工作证上盖章的名称与机读资料上的名称不同,不予确认真实性;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三,认为工资单是被告单方制作,无法证实真实性。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由于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一,厂牌上盖章为“东莞市石碣翔兴鞋店”,原告提供的个体户机读资料上的企业名称为“东莞市石碣翔兴鞋店”,因此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二,由于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出具的,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三,原告无提供相反证据予以佐证,结合原告提供的个体户机读资料上的企业名称为“东莞市石碣翔兴鞋店”,因此对该证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东莞市莞城华美纸品印刷厂系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为原告甘子祥;东莞市石碣翔兴鞋店系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为陈兰结,被告任职该店办公室文员。2010年11月6日,原告以东莞市莞城华美纸品印刷厂名义向东莞市石碣翔兴鞋店送了价值6640元的鞋盒,该货由被告及另一人签收。原告认为,该货是被告签收的,有关货款应由被告支付,遂向本院石湾人民法庭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本院认为,“东莞市石碣翔兴鞋店”的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被告是“东莞市石碣翔兴鞋店”的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它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被告无需对“东莞市石碣翔兴鞋店”的债务承担责任。原告认为被告欠其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原告未能举证与被告存在债务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朱友良代理审判员钟伟志人民陪审员冯国娟二0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钟建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