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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余甲、王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余甲,王某某,余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342号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余甲。被告:王某某。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叶某某。被告:余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余甲、王某某、余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2年3月日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余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方波波人民陪审员  XX治人民陪审员  朱君利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代书 记员  许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