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余甲、王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余甲,王某某,余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342号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余甲。被告:王某某。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叶某某。被告:余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余甲、王某某、余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2年3月日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余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方波波人民陪审员 XX治人民陪审员 朱君利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代书 记员 许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