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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092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925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李露,系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爱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露、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她与被告结婚后,被告多次与婚外异性关系暧昧,经常夜不归宿,没有家庭责任心,在其劝说不改的情况下还实施家庭暴力,使其身心受到严重的伤害,现请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被告李某承认其在家庭生活中确有不足之处,当庭表示悔意,并请求原告给其改正的机会,为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坚持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94年6月原、被告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并于2002年11月18日生一子李一航。日常生活中,原、被告因性格不同,经常为生活琐事吵闹,为此严重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2005年被告与一婚外异性关系暧昧,由于双方未能理智、冷静的处理这一问题,导致夫妻矛盾恶化,2012年元月3日,原、被告因琐事吵打后,原告即离家出走至今。同年元月9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于本院请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认识到自己对妻儿关心照顾不够,表示很后悔,并坚持不同意离婚。经调解,双方各自坚持其诉辩意见,调解不立。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并生有一子。原告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多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被告亦应改正其不足之处,担负起家庭责任。只要原、被告能互敬、互谅,多为家庭做出努力,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为稳定社会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爱茹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康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