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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浦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朱永良与张佰玉、黄文志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良,张佰玉,黄文志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浦民初字第326号原告朱永良,男。委托代理人许玉良、刘尚芳,江苏天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佰玉,男。被告黄文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永良与被告张佰玉、黄文志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永良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永良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永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朱永良负担。审 判 长  许照文代理审判员  徐小虎人民陪审员  唐明辉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吴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