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赵德力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力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仑刑初字第209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德力(绰号“欧的力”),男,汉族,1968年10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文盲,无业,家住宁波市北仑区。因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于1995年4月3日被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4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3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6日被本院依法决定逮捕。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1)6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德力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问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德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7月8日下午,被告人赵德力伙同周妙龙(已判刑)在本区小港街道蔚斗宾馆402号房间内,以赌博输钱为由,对被害人乐某进行殴打,并向其索要钱财,胁迫乐某写下一张金额为人民币4万元的欠条后让其离开。后因被害人乐某报案,被告人赵德力未从乐某处索得人民币4万元。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赵德力的供述,同案犯周妙龙的供述,被害人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德力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现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赵德力予以惩处。被告人赵德力辩解称其未殴打被害人乐某,也不知道写欠条的事情。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8日下午,被告人赵德力伙同周妙龙(已判刑)将被害人乐某带至本区小港街道蔚斗宾馆402号房间,以被害人乐某诈赌骗钱为借口,以暴力殴打手段向其索要钱财。被害人乐某被迫写下一张金额为人民币4万元的欠条给被告人赵德力和周妙龙。后因被害人乐某报案,被告人赵德力等人未从乐某处索得人民币4万元。证明该笔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赵德力的供述反映,2009年7月的一天下午,其和施某、“七梅”等人跟着“大眼”去宁波老庙赌博,结果都输光了。其和施某等人怀疑“大眼”抽老千,就把他叫到了红联一家宾馆。周妙龙带着二个外地人也到了这家宾馆,上去就打“大眼”。后周妙龙叫其和另外二个外地人一起把“大眼”带到了小港蔚斗宾馆,继续叫“大眼”还钱。周妙龙对“大眼”拳打脚踢,逼着他写借条。“大眼”被逼写了借条给周妙龙。其所称“大眼”就是本案被害人乐某。2.被害人乐某的陈述反映,2009年7月18日13时左右,其带着施某、赵德力、朱某等人到宁波梅墟“欧宝酒店”赌博,施某和赵德力输了人民币15000余元。当日15时许,其被朱某、施某、周妙龙、赵德力等人叫到了一家宾馆,逼其承认“欧宝酒店”和其有关系,周妙龙、赵德力、施某还对其拳打脚踢。后其被周妙龙、赵德力等四人带至小港蔚斗宾馆402房间,该房间是周妙龙以其名义开的。周妙龙、赵德力等人为逼其承认与“欧宝酒店”有关系,让其跪在地上,赵德力用脚踢其,还用手打其头和脸,周妙龙用手打其后脑。因其一直不愿承认,周妙龙、赵德力强行脱掉其衣服,把其双手反绑住,周妙龙还用香烟头烫其胸腹部。赵德力说写张4万元的欠条就放了其,其迫于无奈就写了一张欠条,内容是“今借周妙龙人民币四万元整,于2009年7月30日前还清”。3.同案犯周妙龙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反映,2009年7月18日下午,其和赵德力、施某等人跟着乐某去宁波老庙的赌场赌博,其输了2万多元。当天16时许,施某打电话给其说乐某和赌场可能有关系,叫其去红联的一家宾馆。其就和李某及他一朋友一起到了红联宾馆。因乐某不承认与赌场有关系,其和赵德力、施某就对乐某拳打脚踢。后其和赵德力把乐某带到了小港蔚斗宾馆402房间,继续逼他还钱。因乐某不肯还钱,其和赵德力继续对乐某拳打脚踢,其还拉破了乐某的衣服,用衣服把他双手反绑,用烟头烫他身上。后乐某被逼写了一张欠条,内容是“今借赵德力人民币四万元整”,借条被赵德力拿去了。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7月的一天,其和周妙龙、一个安徽的朋友一起到了红联的一家宾馆,当时房间里已有“大眼”、赵德力、“阿定”等人。周妙龙等人说“大眼”赌假钱,并让“大眼”还钱,赵德力和“阿定”还对“大眼”拳打脚踢。后因周妙龙提议,其和周妙龙、赵德力一起把“大眼”带到了小港蔚斗宾馆,周妙龙、赵德力继续向“大眼”拿钱,但“大眼”不肯。周妙龙和赵德力就对“大眼”拳打脚踢,周妙龙还撕破了“大眼”衣服,用衣服把他双手反绑,并用烟头烫他。后赵德力和周妙龙叫“大眼”写了一张借条并放了他。5.证人施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7月,其和赵德力、“七梅”等人跟着乐某去宁波老庙赌博,期间他们都输了钱,就怀疑乐某和那个赌场有关系。后其和赵德力、“七梅”等人把乐某叫到了众悦宾馆,并让乐某还钱。因乐某不承认,其和赵德力就打了乐某。周妙龙也带了几个人到了众悦宾馆,其先行离开了。后其听乐某说周妙龙逼他写了一张借条。6.证人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09年7月的一天14时许,其曾和其丈夫一起到小港一家宾馆找“大眼”讨钱,当时在场的还用赵德力、“施某”、周妙龙等人。他们都说“大眼”通过赌博骗钱,让他还钱。7.被害人伤势照片证实,被告人乐某曾被人殴打及伤势情况。8.(2011)甬仑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周妙龙已被判刑的相关情况。9.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赵德力的归案情况。10.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赵德力的身份情况。11.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赵德力的违法犯罪记录及刑罚执行完毕的时间。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德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殴打方式强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德力辩称其未殴打被害人亦不知道被害人写欠条的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赵德力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德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13年8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澍淼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人民陪审员 袁素月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代书 记员 许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