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钱培清与杭州运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培清,杭州运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民初字第141号原告钱培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云、郑华国。被告杭州运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心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宗丽艳。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培清诉被告杭州运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培清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培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培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钱培清负担。审 判 员 戴珍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代书记员 高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