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与余威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余威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108号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三北西大街中泰都市花苑4楼。代表人:陈金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柳瑜斓。被告:余威威。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诉被告余威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威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鲁裕泉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代书记员 邹燕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