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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开发有限公司与占某某、周某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开发有限公司,占某某,周某,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民初字第180号原告:浙江××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街道××单××室。法定代表:余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骆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某。被告:占某某。被告:周某。被告: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杭州市××楼。负责人:董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童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某某。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西××大厦××幢(a座6楼)。负责人:温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占某某、周某、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本案的机动车责任强制险份额需要与其他两辆受损车辆进行分摊,而原告现未能提供另外两辆受损车辆损失价值的证据,致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金冬红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杨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