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曲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二勋、张亮等与杨兴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二勋,张亮,张杰,张栋,杨兴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张二勋,农民。申请执行人张亮。申请执行人张杰。申请执行人张栋。被执行人杨兴伟,农民。本院于2011年1月12日作出(2011)曲执字第1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兴伟位于保定市诚信丽景蓝弯小区第16号楼二单元1701号单元房一处,现因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杨兴伟位于保定市诚信丽景蓝弯小区第16号楼二单元1701号单元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全保审 判 员 赵增儒代理审判员 陈东升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田秀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