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临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台临民初字第341号原告:孙某甲。委托代理人:季某某。被告:汪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原告孙某甲为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甲起诉称:原、被告系邻村人,但婚前相互不甚了解。1996年原、被告开始来往,并于1998年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儿子孙某乙。前十年,原、被告关系一般。2008年起,被告开始参与赌博,第一年赌债有9万多,原告帮被告还清后,要求被告改正,被告答应改正。2009年8月26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此后,被告恶习不改,仍外出赌博,造成夫妻感情破裂。2010年3月,被告离家出走。现原、被告分居已经两年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孙某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300元。被告汪某答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1996年开始来往,1998年开始同居生活,婚前基础较好。原告诉称的生育儿子及登记结婚等情况属实。被告没有赌博行为,也没有外出,原、被告有和好可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6年开始恋爱,1998年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儿子孙某乙。2009年8月26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有所不和,2012年2月1日,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离婚的标准在于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一子后自愿某,婚前感情基础较好。迄今为止,原、被告已共同生活十多年,应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其现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代理审判员 周玲珠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苹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