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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民一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夏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169号原告夏某。被告史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史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建囤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田玲巧 更多数据: